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林麗玲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古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6,994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662,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994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3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