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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給付代操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秋錦

原告
巨岩環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榮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告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操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6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返還水污防治處理設備,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32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43,263元(5,269,935+1,773,328=7,043,2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原告僅繳納65,845元,尚有4,95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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