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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宋國鎮陳景筠李昆儒

上訴人
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珠
被上訴人
派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677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14萬2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基此,本件上訴利益即為714萬2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677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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