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田愛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原 告 徐月蘭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徐文貴 訴訟代理人 徐志遠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徐洋貴 徐春貴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徐華貴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志遠 被 告 湯秀妹 湯秋妹 封湯三妹 湯玉媛 楊羅富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楊文芳 楊文忠 楊文彬 楊金山 楊金城 羅楊秋妹 楊春蓮 楊春菊 楊秋琴 鍾金松地政士即徐武貴、徐榮貴、徐秋貴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湯勇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代原告徐月蘭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後,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 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 地),均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於112年8月16日起訴主張請求被告拆除其所有同段506-1、507、507-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並將上開土地返 還予原告,嗣於訴訟繫屬中,同段507-2地號土地於112年9 月6日逕為分割成同段507-2、507-4地號土地,原告復於112年11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均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起訴狀1份、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一第19頁、本院卷二第97至101、285、131至133頁),已足認定。聲請人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訴訟,經本院函請其他當事人表示意見,原告、被告徐文貴、徐洋貴、徐春貴、徐華貴具狀表示同意,被告楊羅富貞具狀表示不同意,有其等書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11、113、121頁),其餘被告則迄今均未表示是否同意。衡以本件訴訟標的係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而有所請求,系爭土地所有權既已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