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聲請人
-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愛君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
- 原告
- 徐月蘭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被告
- 徐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遠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誠律師
- 被告
- 徐洋貴
- 被告
- 徐春貴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徐華貴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徐志遠
- 被告
- 湯秀妹
- 被告
- 湯秋妹
- 被告
- 封湯三妹
- 被告
- 湯玉媛
- 被告
- 楊羅富貞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被告
- 楊文芳
- 被告
- 楊文忠
- 被告
- 楊文彬
- 被告
- 楊金山
- 被告
- 楊金城
- 被告
- 羅楊秋妹
- 被告
- 楊春蓮
- 被告
- 楊春菊
- 被告
- 楊秋琴
- 被告
- 鍾金松地政士即徐武貴、徐榮貴、徐秋貴之遺產管
- 被告
- 理人
- 參加人
- 湯勇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代原告徐月蘭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後,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均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於112年8月16日起訴主張請求被告拆除其所有同段506-1、507、507-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嗣於訴訟繫屬中,同段507-2地號土地於112年9月6日逕為分割成同段507-2、507-4地號土地,原告復於112年11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均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起訴狀1份、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9頁、本院卷二第97至101、285、131至133頁),已足認定。聲請人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訴訟,經本院函請其他當事人表示意見,原告、被告徐文貴、徐洋貴、徐春貴、徐華貴具狀表示同意,被告楊羅富貞具狀表示不同意,有其等書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11、113、121頁),其餘被告則迄今均未表示是否同意。衡以本件訴訟標的係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而有所請求,系爭土地所有權既已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