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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賴映岑

上訴人
被告
楊羅富貞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羅富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揭裁定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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