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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何星磊

聲請人
江陳文蘭
訴訟代理人
江家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經
    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 
    年9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6號
    公示催告,並於111 年9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1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3月31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2 1 100  002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3 1 100  003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4 1 100  004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5 1 100  005 韋程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9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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