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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何星磊

  • 當事人
    江陳文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江陳文蘭 訴訟代理人 江家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9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於111 年9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3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2 1 100 002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3 1 100 003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4 1 100 004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15 1 100 005 韋程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9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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