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江武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江武正 訴訟代理人 江佳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 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3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1 1 100 2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2 1 100 3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3 1 100 4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4 1 100 5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H-000002 1 5 6 韋程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8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