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江武正
- 訴訟代理人
- 江佳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
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
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2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3月31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1 1 100 2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2 1 100 3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3 1 100 4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4 1 100 5 虹銘股份有限公司 77-NH-000002 1 5 6 韋程股份有限公司 77-NC-000008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