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請人
- 楊儒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
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2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5月2日具狀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展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楊儒生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111年10月1日 45,0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