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儒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楊儒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5月2日具狀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展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楊儒生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111年10月1日 45,0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