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魏春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永琦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000,00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