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彭素玲、劉佳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代 理 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1年12月13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7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一采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1年11月10日 1,491元 AJ0000000 002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意豐農產店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1年11月10日 21,700元 AJ0000000 003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1年11月20日 28,412元 AJ0000000 004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高登光電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96,008元 AJ0000000 005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39,900元 AJ0000000 006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德安信記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3,938元 AJ0000000 007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國際商標事務所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17,000元 AJ0000000 008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笙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135,495元 AJ0000000 009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大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3月5日 1,575元 AJ0000000 010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大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2月5日 5,607元 NN0000000 01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金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12月5日 54,066元 NN0000000 012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大永真空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12月5日 47,25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