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彭素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2月5日 33,075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