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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何松穎

聲請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2月5日 33,075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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