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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中順

聲請人
鍾秋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3月23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2年9月22日)前即112年8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3、14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102-ND-24281-0  1 1,000 2 102-ND-24282-2  1 1,000 3 102-ND-24283-4  1 1,000 4 102-ND-24284-6  1 1,000 5 102-ND-24285-8  1 1,000 6 102-ND-24286-0  1 1,000 7 102-NX-472-8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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