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靜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余秋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2年4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並於112年4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10月30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雅琪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12年4月5日 113,339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