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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淑芬

聲請人
得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勝
代理人
賴淑妃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3
    月2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3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
    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9月14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美和技術學院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90年9月11日 18,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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