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宋國鎮張淑芬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 原告
    東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東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 年4月2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112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12月11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東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後龍分行 112年3月27日 新臺幣50萬元 DA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