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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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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坤濠
被告
邱垂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7,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被告邱垂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7,400元     27,400元 2 利息 27,400元 113年4月21日 113年5月5日 (15/365) 5% 56元 合計       27,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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