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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俊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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