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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陳秋錦

  • 當事人
    甲女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漢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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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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