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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張丞菘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爕道
訴訟代理人
羅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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