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曾翠玉
- 被告
-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原告工作地點在桃園市,兩地均有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