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劉威伸
- 原告曾翠玉
- 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曾翠玉 被 告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原告工作地點在桃園市,兩地均有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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