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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曾翠玉
被告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原告工作地點在桃園市,兩地均有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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