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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喜唐有限公司即薇琳時尚精品婚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7253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7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376398、Y072535。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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