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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湯慶仲、盧松青

  • 當事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區分公司給付美元245,959.2元,及自本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 債 權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 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 債 務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慶仲 債 務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青 一、㈠債務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園區分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元245,959.2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元245,959.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 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 務。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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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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