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被告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因債權人盧敏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盧敏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同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同年3月3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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