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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
    林德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德仁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4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 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又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旨在督促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儘速完結清算,以保 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如逾清算期間仍准予裁定展期,則該條規定清算期限及逾期處以罰鍰之規定將成具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捷公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尚有訴訟案件未終結,康捷公司股東會遂決議公司之剩餘資金暫不分配,致未能於清算期間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就任為康捷公司之清算人,嗣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12、30號、110年度司司字 第27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3年6月20日止。惟聲請人遲至113年7月10日始向本院再次聲請清算展期,依上開說明,清算期間已經屆滿而無從展延,聲請人本件清算展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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