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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林楚麟
相對人
李慶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李慶豊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24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吳政穎即杜米空間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9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吳政穎即杜米空間企業社於112年8月18日簽發票面金額334萬8千元且到期日為112年9月22日之本票予聲請人,惟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本票等資料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函請李慶豊、吳政穎即杜米空間企業社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渠等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1405 339 2/8  2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1407 128 2/8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65 田中段1405地號 田心里2鄰田心17之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53.82 二層:53.82 三層:53.82 屋頂突出物:13.87 合計:175.33 陽台:11.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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