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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聲請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相對人
呂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劉秀嬌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東甚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價金、租金、借款、貼現、墊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債務人東甚企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甚運輸有限公司、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劉建華、劉昱伶於112年5月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45,628,600元、到期日為112年8月19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44,301,250元未獲清償。又相對人呂建民於113年1月22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42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2月3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354-1  1,338 1/500  2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7-2  6,684 1/500  3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7-7  10,354 1/500  4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7-8  1,152 1/500  5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8  5,121 1/500  6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9  53 1/500  7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20  398 1/500  8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21  1,749 1/500  9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21-1  943 1/500  10 苗栗縣 造橋鄉 北豐湖  560  4,491.8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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