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信託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盧建成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信託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關係人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即信託人)
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九
設新竹市○區○○里○○路00巷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0樓

居新竹市○區○○里○○路00巷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同法第867 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關係人富景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債務人富景建設有限公司、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暐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5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3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1)債務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暐建設有限公司邀同富景建設有限公司、李柏憲、李秋絹為連帶保證人,於108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08年4月2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另約定按月付息,到期日清償本金,如未依約清償利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債務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暐建設有限公司邀同李柏憲、李秋絹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億80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10年2月19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另約定按月付息,每月償還本金10萬元,如未依約清償利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7,700,000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嗣關係人富景建設有限公司於108年8月8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5月6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高苗  776  1663.42 全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