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詹士立
- 相對人
- 卓盛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陣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2年12月16日 7,357,262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1日 TH133438 002 112年12月16日 4,167,350元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1日 TH13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