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6號
- 聲請人
- 智誠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玟婷
- 相對人
- 曾崑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9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6月10日 19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2 111年7月1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3 111年8月5日 52,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4 111年8月5日 112,7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5 111年8月5日 20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6 111年8月9日 332,5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7 111年8月9日 19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