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31號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司調字第31號(調7)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徐至言
- 相對人
-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相對人兼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博洋
- 相對人
- 黃歆雁
- 代理人
- 徐博洋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司調字第3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5 日下午3 時7 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徐至言 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到調解委員 柯鴻毅律師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51,443 元,及(1) 按本金105,186 元計算,自民國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2) 按本金946,257 元計算,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後簽名:聲請人代理人 徐至言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