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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司調字第31號(調7)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徐至言
相對人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相對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博洋
相對人
黃歆雁
代理人
徐博洋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司調字第3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5 日下午3 時7 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徐至言 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到調解委員 柯鴻毅律師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51,443 元,及(1) 按本金105,186 元計算,自民國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2) 按本金946,257 元計算,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後簽名:聲請人代理人 徐至言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林岢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岢禛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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