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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被告
祥宏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耕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燕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建字第12號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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