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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聲請人
陳詠彬
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相對人
黃國華即仝盛工程行
相對人
劉吉騰即大奇工程行
相對人
王國璋
相對人
林宜萱即晶舜工程行
相對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亦非顯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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