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楊琳雅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tefano Paolo Bertamini(龐德明)
- 送達代收人
- 蔡孟燐 住○○市○○區○○路000號0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送達代收人
- 曹雯琪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丁駿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送達代收人
- 陳盈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送達代收人
- 許曉天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張羽涵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陳奕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琳雅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如附表所示債務。伊現在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扣除以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7,076元、加計扶養伊母陳玉霞所需費用每月4,269元(計算式:每月1,7076元÷扶養義務人共4人=4,269元)後,實已無力清償附表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再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41至4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卷第93至102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內容整理如附表所示,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此業經聲請人具狀陳述在卷(調解卷第25頁),並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證。再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調解,但於113年3月20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3年3月20日調解程序筆錄1份(調解卷第191頁)在卷可參。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73、74頁)、聲請人之110年至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77、81至89、331、335頁)之記載,聲請人自92年10月24日起即無勞保投保紀錄,於110年至112年亦未見有薪資所得。又聲請人自稱:因所從事者為臨時工,薪資均是領取現金,工作地點及雇主均不固定,無法取得薪資證明,僅能確定每月收入約2萬3,000元等語(本院卷第221、272頁),是依現存事證,本院認應以聲請人所陳報每月收入數額2萬3,000元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076元(本院卷第272頁),上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又經本院向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苗栗縣政府函詢結果,確認聲請人未領取各項社會福利或租金補貼,有苗栗縣後龍鎮公所113年4月11日後鎮社字第1130005950號函(本院卷第117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4月15日國署住字第11300032152號函(本院卷第121頁)、苗栗縣政府113年4月29日府社救字第1130088704號函(本院卷第235頁)各1份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萬7,076元計算。
㈣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分別規定明確。查聲請人之母陳玉霞乃46年11月生,現已66歲,名下未見有財產或所得,亦未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或租金補貼,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本院卷第41至43頁)、110年至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81、91至87、333、337頁)、苗栗縣後龍鎮公所113年4月11日後鎮社字第1130005950號函(本院卷第117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4月15日國署住字第11300032152號函(本院卷第121頁)、苗栗縣政府113年4月29日府社救字第1130088704號函(本院卷第235頁)各1份在卷可佐,是堪信聲請人主張陳玉霞有受扶養必要乙事為真實。又依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本院卷第41至43頁)所示,陳玉霞之扶養義務人有其配偶即聲請人之父楊萬財、其長子即聲請人之兄楊晨樺、其長女即聲請人之姊楊琳淇、其次女即聲請人,合計4人,故聲請人主張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再除以扶養義務人數,作為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數額(每月4,269元),應認有理由。
㈤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汽車、股票,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72頁),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紙(調解卷第53頁)附卷可參。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郵局帳戶)、向苗栗縣○○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漁會帳戶)(本院卷第272頁),而依卷內聲請人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調解卷第55至73頁、本院卷第227至229頁)、漁會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285至287頁)所示,郵局帳戶於112年12月21日餘額為63元、漁會帳戶於113年4月17日餘額為66元,存款合計129元。
⒊觀諸卷內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45至57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調解卷第75至79頁)之記載,聲請人名下有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壽險(下稱系爭保單),且系爭保單截至112年10月6日倘解約可得解約金為6萬2,242元,有國泰人壽公司112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1120101900號函1份(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238號影卷)在卷可查。
㈤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陳玉霞費用後,每月可處分所得為1,655元(每月收入23,000-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扶養費用4,269=1,655)。而聲請人之附表所示債務經扣除其現有財產6萬2,371元(存款總額129元+系爭保單解約金62,242元=62,371元),餘額為972萬7,235元。若要將債務清償完畢,最少需要5,878個月即489年又10個月(9,727,2351,655≒5,877.4,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顯已逾人類可能生存年限,遑論附表所示債務之利息金額猶持續增長中。
㈥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其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82條第2項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時間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19,975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516,412 僅陳報債權總額、本金數額/調解卷第163頁、本院卷第123頁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銀行債權) 信用卡 48,660 157,652 131,850 893 339,055 計算至113年3月20日/調解卷第165至171頁、本院卷第171至173頁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保險費 112,739 5,536 0 0 118,275 計算至113年5月7日/調解卷第173至175頁、本院卷第127至129頁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現金卡 399,808 1,296,097 0 4,642 1,700,547 計算至113年5月7日/調解卷第179頁、本院卷第35、125頁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金融之保證債務 1,189,604 1,278,609 252,041 0 2,720,254 計算至113年4月4日/本院卷第31至33、131至147頁 6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安泰銀行債權) 貸款 554,491 579,344 241,600 0 1,375,435 計算至113年5月7日/本院卷第151至155頁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渣打銀行債權) 貸款 68,707 217,796 25,288 0 311,791 計算至113年4月17日/本院卷第175至181頁 8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聯邦銀行債權) 現金卡 193,127 610,058 0 1,000 804,185 計算至113年4月12日/本院卷第157至169頁、263至265頁 信用卡 56,800 176,241 0 500 233,541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79,178 211,008 1,246 1,000 292,432 計算至113年4月3日/本院卷第185至197頁 現金卡 26,366 90,291 397 500 117,554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日盛銀行債權) 現金卡 52,604 101,677 0 0 154,281 計算至113年5月14日/本院卷第289至329頁 信用貸款 84,633 260,411 0 500 345,544 信用貸款 287,058 472,242 0 1,000 760,300 合計 9,78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