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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筆毅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
代理人
黃浩章(法扶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温妍媛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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