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小專調字第8號
- 聲請人
- 林翔煜
- 相對人
- 林佑儒即鈿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