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司小調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陳欣雅、王昭君
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小調字第909號(調6)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王昭君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苗司小調字第909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4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王昭君 調解委員 湯易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000元。給付方式:㈠自民國113 年9 月起,按月於每月22日前各給付6,000 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王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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