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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2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中順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送達代收人
賴錦新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告
海德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德
被告
周賢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8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3年3月5日送達證書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3年4月10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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