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6號
- 原告
- 鄧碧珍
- 原告
- 追 加 原告 鄧建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明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瑄律師
- 被告
- 鄭素珠
- 被告
- 鄧仕弦
- 被告
- 鄧旭辰
- 兼前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鄧詠鴻
- 法定代理人
- 涂美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段奇琬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忠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本件訴訟係以本院另件113年度訴字第3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13年3月25日裁定在系爭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系爭案件判決後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上字第522號判決後,復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臺上字第800號審理後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字第522號判決、最高法院115年度臺上字第800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