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張淑芬
- 上訴人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李威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被 上訴人 李威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3,403元(計算式:票款本金18萬元+105,000元+30萬元+1 1萬元+如附表所示利息8,403元=703,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下同)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180,000元 113年1月26日 113年1月30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5/366) 6% 148 元 2 利息 105,000元 113年1月25日 113年5月16日 (113/366) 6% 1,945 元 3 利息 300,000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5月16日 (100/366) 6% 4,918 元 4 利息 110,000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5月16日 (77/366) 6% 1,392 元 合 計 8,403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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