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俊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煥文
謝崴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苗簡字第4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86元(上訴聲明第1項為21,000元、第3項為154,886元、第2項為附帶請求不須繳納裁判費,21,000+154,886=175,8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