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780號
- 原告
- 鄭宜庭
- 被告
- 羅佳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原告遂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以匯款至被告所指定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或以無卡提款方式提供款項予被告,被告因而詐得新臺幣(下同)215,000元,致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215,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被告上開不法行為,均經本院以113年度苗簡字第40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其犯詐欺取財罪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7頁),並經本院調取前揭刑案卷宗核閱無訛。此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施行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所示共215,000元,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原告所受上開金額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1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原告起訴請求,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5月2日寄存送達被告,自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參(見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卷第19頁),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參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15,000元,及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審酌原告就本金部分全部勝訴,敗訴部分僅部分利息,是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為當,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提款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交付方式 匯入帳戶 備註 1 110年5月13日 錢包遺失需借款 110年5月13日20時13分 3,000元 無卡提款 無 2 110年7月19日 須向當鋪返還款項 110年7月19日18時55分 1萬元 無卡提款 無 3 110年7月20日 110年7月20日12時41分 8,000元 無卡提款 無 4 110年7月23日 前往高雄出差工作所需,因頭暈須購買蜂蜜水費用 110年7月23日23時7分 1萬元 無卡提款 無 5 110年7月29日 購買手機所需 110年7月29日15時57分 1萬元 無卡提款 無 6 110年7月29日15時58分 1萬元 7 110年8月1日 因頭暈需看診費用 110年8月1日20時24分 5,000元 無卡提款 無 8 110年8月2日 急切需轉帳與客戶,避免客戶取消交易 110年8月2日13時23分 2萬8,000元 轉帳 蔡淑為申設台新商業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9 110年8月9日 需借款給朋友 110年8月9日16時23分 1萬元 無卡提款 無 110年8月9日16時26分 1萬元 110年8月9日16時29分 1萬元 10 110年8月18日 需繳納房租予房東 110年8月18日20時43分 8,000元 無卡提款 無 11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12時11分 1萬元 轉帳 蔡淑為申設中華郵政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9日16時31分 1萬元 110年8月19日16時32分 1萬元 12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20日0時20分 1萬元 110年8月20日0時27分 1萬元 13 110年8月25日 工作出差訂房所需費用 110年8月25日17時52分 5,000元 無卡提款 無 14 110年8月26日 見客戶所需餐費 110年8月26日18時39分 8,000元 無卡提款 無 15 110年8月27日18時22分 見客戶所需車費 110年8月27日18時23分 2,000元 無卡提款 無 16 110年8月31日 須返還款項予公司 110年8月31日15時11分 8,000元 無卡提款 無 17 110年9月2日 因心悸看診醫療費用及車票費用 110年9月2日8時57分 1萬元 無卡提款 無 110年9月2日14時28分 2,000元 18 110年9月2日 返還款項予經理 110年9月2日18時57分 8,000元 轉帳 劉憶蓁申設彰化商業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合計 2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