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慧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玲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內容為何(含所在地號、建號、收件年期、字號、權利人姓名等),應具體載明。
三、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之法律依據為何(應載明條號及其內容)?
四、提出被告黃慧玲、邱石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