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黃明富
- 被告
- 陳紅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萬5,9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6萬5,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終止借名登記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000元 21 全部 6萬3,000元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600元 18.38 全部 10萬2,928元 合計 16萬5,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