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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林洪洋
被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二、請提出苗栗縣○○鎮○○街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請陳報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地號,並提出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謝松霖、羅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原告起訴以鴻匠鐵工企業社為被告,原告應陳報鴻匠鐵工企業社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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