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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8號

解除工程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昇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胤工程有限公司間解除工程合約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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