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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被告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博洋
被告
黃歆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扣除前繳45,451元,尚應補繳8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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