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饒運珍

徐嘉倫

徐嘉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徐嘉姈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77,34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247,418元(含本金71,280元、違約金176,13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47,41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上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徐嘉姈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1 302地號土地 448.24  2,700元 1/2    1/3   201,708元 2 303地號土地 132.65  2,700元 1/2  59,693元 3 308地號土地 213.74  3,400元 1/1  242,239元 4 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221,100元  1/1  73,700元 合  計      577,34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