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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被告
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7,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86,903元      86,903元 2 利息 86,903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8月5日 (27/365) 6% 386元 合計       87,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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