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2號
- 原告
- 王大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家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趙家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9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家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趙家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