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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

履行和解筆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固佳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即璟廷空調工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廷
被告
劉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筆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1,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

二、被告劉彥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00,000元 2 利息 100,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10月13日 (131/365) 5% 1,795元 合計       101,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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